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估价委托人、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目
1.估价委托人
当估价委托人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当估价委托人为个人时,应写明其姓名和住址。
2.房地产估价机构
应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考点:在考试中,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可能会故意遗漏,无资质等级算错误、有了资质等级没有资质证书编号也算错误,有了资质等级要看业务范围是否在资质等级内,超出等级承揽业务算错。
3.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应说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估价目的通常由客户设定。因此,估价结果报告中不同种类的估价目的其表述应不同,具体举例如下:
(1)抵押估价目的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2)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估价目的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3)房地产转让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转让估价对象提供市场价值参考”;
(4)企业入股、合并等涉及的房地产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企业入股、合并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作价提供价值依据”;
(5)房地产投资决策分析和咨询服务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房地产投资决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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