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知识点:收益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收益法适用的估价对象(掌握)
收益性房地产。不限于其本身目前是否有收益(实际收益),只要其类似房地产有收益(客观收益)即可。
不适用于行政办公楼、学校、公园等公用、公益性房地产的估价。
收益法中的资本化技术,常用于比较法和成本法中,如比较法中因土地使用期限、收益期等不同进行的价格调整(如剩余土地使用期限的差别,30年与50年),成本法中不可修复的建筑物折旧的计算(如不可修复的功能折旧);房地产损害赔偿中房地产价值减损和相关经济损失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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