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第九章讲义:竣工验收
二. 竣工验收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 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历次抽查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 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齐全。
三. 竣工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 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1)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缴财政。
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A.整理技术资料B..编制竣工图C.编制竣工决算
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前规定的时间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竣工验收的组织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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