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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第八章讲义:工程造价争议解决

来源:互联网 2017-02-28 23:04
导读: 2015年造价员考试正在备考,233网校整理“2015年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章节讲义”供考生参考使用!祝您一次通过造价员考试!
2. 调解解决:也是非对抗性处理法。

3. 仲裁或诉讼解决: 诉讼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执行一审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的,执行二审裁决。

造价员基础问答:

设计概算的概念是什么?

设计概算的作用是什么?

电弧切割的适用范围及特点是什么?

设计概算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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