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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31
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233网校2014年2月28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所在考核点专业实践监管及专业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工作方案制定、考官聘请、现场组织等。
第二章 专业实践
(一)登录“系统”,完善个人信息;
(三)确定实践方案;
(五)完成实践总结;
第七条 专业实践须登录“系统”进行,实践时间以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在“系统”确认后开始计算。
(一)土地估价;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五)土地估价信息收集整理;
第九条 实践人员除参与一定数量专业活动外,还应完成以下相关任务:
(二)撰写至少一篇案例分析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实践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专业实践活动中担任的角色;
(四)其它需填写的内容。
(一)项目情况简介;
(三)技术特点分析;
第十二条 实践总结应在实践结束时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实践过程,包括实践经历的时间、参与的主要工作及承担的主要任务;
(四)其他内容。
(一)登录“系统”确认指导实践人员;
(三)对实践人员提交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和评阅;
(五)客观撰写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
第十四条 实践单位须完成以下工作:
(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适时调整;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过程进行监督;
(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
第十六条 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可自行暂停专业实践,单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时间不计入实践时间。暂停及恢复实践须于“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实践人员未达到实践要求、未通过实践考核,需延长实践期,延长期至少为一个季度。自愿延长实践期的,自行决定具体延长时间。
第十九条 专业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二)专业技术水平及独立估价作业能力;
第二十条 专业考核采用实时申报、分批考核的方式,主要程序包括:
(二)考核资格初审;
(四)考核结果公示。
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暨推荐表、实践总结、案例分析报告等,均通过“系统”填报。其中申请暨推荐表须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二十二条 推荐人及实践单位须在核实专业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践人员专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确认实践人员实践时间的有效性;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经历及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四条 面谈考评由各考核点分次组织,组织程序为:
(二)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向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汇总所在考核点的考评结果,并报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考核点建立面谈考官库,每次面谈从中选取。考官库名单须经实践考核委员会审查,如需变更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一)了解实践人员情况并进行初评;
(三)遵守保密协议,考评结果公布前不得向外透露面谈考官身份及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
(一)面谈考评以小组方式进行,每组由3名面谈考官组成,其中1人主持;
(三)证实有抄袭、作假、替考等违规现象时,一票否决即为专业考核不通过。
(一)考评对象的指导教师、推荐人或来自同一实践单位;
(三)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评结果由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公示无异议视为通过专业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按季度汇总后,由实践考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议,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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