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别依照森林、草原、渔业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第六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登记辖区内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记专用章,并永久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权利证书。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责编: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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