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2002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责编:l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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