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管理基础与法规考试辅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一)规划目标;
(三)规划范围;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一)土地权属;
(三)土地条件。
第十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A.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C. 土地计划指标。
答案:AB D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解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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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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