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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国家赔偿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38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国家赔偿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21日【233网校,有你,也有我!】
国家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概况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例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B.2
D.4
解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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