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来源:233网校2013年11月20日【233网校:最受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辅导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耕地占用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森林法》、《草原法》、税收法规及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第一部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11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01 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例题: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B、30
D.90
解析: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辅导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耕地占用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森林法》、《草原法》、税收法规及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第一部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11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01 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验资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例题: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B、30
D.90
解析: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
小编温馨提醒准备报考参加2014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网友,考前备考复习应循序渐进,应以基础知识及练习为主,同时多做【历年真题】,巩固相关知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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