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
一、基本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例题: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B.一年
D.二年
解析: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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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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