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价师《基础与法规》考点解析:土地执法监察
第十三章 土地执法监察
考点1:土地执法监察的内涵
2、 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 土地监察活动就是对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活动和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
6、 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有计划地调配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
1、 土地监察的任务:
(2) 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 受理不服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6)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1) 表明身份;
(3) 说明理由;
(5) 告知权利。
(1) 确立监察标准,制定监察计划;
(3) 立案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4、 土地监察的形式分类:
1) 事前监察:是在监察对象进行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察,目的是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3) 事后监察:指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惩处的活动。事后监察只能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的继续侵害。
1) 普遍监察:又称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如土地管理部门开展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就具有普遍监察的性质。
(3) 按照监察的对象来划分:内部监察、外部监察
2) 外部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外使用土地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审批用地的机关,人员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1) 自力监察:就是自我监察,有两种情形,一是土地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自己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申报。
(5) 按照监察的目的所作的划分:守法监察、执行监察
2) 执行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制裁决定的情况所作的监督检查。
1) 一般职能的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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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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