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土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 土地行政复议
1.土地行政复议的概念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其优点是权责明确,易于落实,便于形成制度化、法律化。
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行政复议必须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撤销,失当 的予以更改。行政职权的性质决定了土地行政主体不能自由抛弃和处置其所行使的职权,因而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解方式。此外,如果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例题:判断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生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生的纠纷。
土地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原告是作为土地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这里的原告必须与作出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提起诉讼是因其认为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提起土地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土地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依照司法程序解决土地行政争议的活动。
A.行政
C. 司法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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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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