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⑦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在现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有下列4种: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指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①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③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④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同时设定抵押权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①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A.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国家按约定比例分配
C.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租赁人按比例分配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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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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