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基础与法规辅导: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管理
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础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年限限制的。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被称为“土地市场中的一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是代表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出让人。
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即待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设施的“熟地”即实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A.地下资源
C.土地处分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控制
居住用地七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
这种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政府对地价等较易控制,灵活性大,土地成交价往往较低,在当前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初始阶段有其存在的基础。但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较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开性,在地价的确定、受让人的选择上受具体承办者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多,不利于公平竞争,也易产生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例题:协议出让一般适用于以下项目用地。
B.市政公益事业
D.国家机关用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
对出让合同主体的审查和认定。
审查出让合同的合法性。
出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根据有关规定,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下列各种情况:①出让方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②土地使用者想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③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由于合同一方违约。
对出让合同进行分类、登记、汇总、立卷归档,作为土地市场管理的基础资料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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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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