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第一章总则: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41)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39
2011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规划概念精讲(41) 来源:233网校2011年6月19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一部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分 类】 司法行政

【颁布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实施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特别推荐:

2011年土地估价师:土地规划概念精讲汇总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责编:hemeng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