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4
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4
来源:233网校2011年1月11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十四讲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验收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落实到地块。
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要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否已经落到地块。
标志建立是否正确。
建章立制是否完整可行。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验收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验收内容与基本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可采取以下步骤。
初验。地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对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与成果进行初验。
公布。
基本农田护区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
3.基本农田的维护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考试大 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发展趋势报告。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施用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和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四讲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验收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落实到地块。
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要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否已经落到地块。
标志建立是否正确。
建章立制是否完整可行。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验收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验收内容与基本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可采取以下步骤。
初验。地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对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与成果进行初验。
公布。
基本农田护区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
3.基本农田的维护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考试大 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发展趋势报告。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施用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和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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