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9
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9
来源:233网校2011年1月13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十九讲 2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征用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2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23.用土地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
《建设拟征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用地单位 考试大 对本方案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权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①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③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按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范围执行
一般来讲,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永续无限期地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得到适当补偿。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不予补偿。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8.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 考试大 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等。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持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29.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
30.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第十九讲 2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征用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22.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23.用土地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
《建设拟征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用地单位 考试大 对本方案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权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①没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③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按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范围执行
一般来讲,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永续无限期地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得到适当补偿。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不予补偿。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8.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 考试大 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等。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持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29.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
30.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相关推荐:
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17
2011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20
欢迎访问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网 》》》查看考试资料和试题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txl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