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点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本文导读】:《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要条文
1、总则
2、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4、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其他方式的承包
8、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9、附则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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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txl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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