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⑴纳税地点
⑵纳税期限
六、减税、免税
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⑵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⑤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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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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