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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契税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43
2013年估价相关知识考点剖析:契税 来源:233网校2013年2月4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第六节 契 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⑶ 房屋买卖;
⑸ 房屋交换。
⑴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⑶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契税的税率为3%~5%,各地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依据是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价格。征收契税,一般以契约载明的买价、现值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为了保护房屋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交易,避免发生隐价、瞒价等逃税行为,征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六、减税、免税
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⑶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
⑸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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