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大整理08年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十三)
考试大整理08年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辅导资料(十三)
来源:考试大2008年7月1日【考试大: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大纲要求:
熟悉:我国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基本情况和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土地所有权是所有者对土地拥有的最完全、最绝对的土地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土地所有权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可以分开的。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地表或地下的某些自然资源可以脱离土地权利而成为单独的权利,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自然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地下埋藏物、隐藏物等也适用这一法理。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国家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仍然保留着对地下资源和埋藏物的所有权,而且,对地下资源的开发权并不当然地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特殊主体,均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除此之外,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担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
实行这种制度的理由如下:
保护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
保持国家对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大纲要求:
熟悉:我国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基本情况和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土地所有权是所有者对土地拥有的最完全、最绝对的土地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土地所有权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可以分开的。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地表或地下的某些自然资源可以脱离土地权利而成为单独的权利,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自然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地下埋藏物、隐藏物等也适用这一法理。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表明,国家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后,仍然保留着对地下资源和埋藏物的所有权,而且,对地下资源的开发权并不当然地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而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特殊主体,均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除此之外,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担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
实行这种制度的理由如下:
保护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
保持国家对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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