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来源:考试大2010年7月20日【学而优则进,考试大以成!】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什么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哪些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之所以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交易日益活跃,土地的财产价值属性不断显现,土地登记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土地登记产生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果出现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少因登记产生的纠纷,减少登记错误,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就需要不断的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因此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成为必然。二是顺应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土地登记人员都有很高的要求。土地登记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才能从事土地登记工作。如德国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工作人员主要由法律工作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仲裁法官组成。土地登记的具体审查、批准核实工作,主要由法律工作者承担。日本登记官是在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服务的且经法务局长或地方法务局长指定的法务事务官。登记官经考试后由法务大臣任命,为国家公务员。韩国登记人员,由地方法院院长从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及登记所的法院书记官、法院事务官、法院主事或者法院主事补中指定而产生。澳大利亚法律对注册登记官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俄罗斯登记法》第15条则要求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或者有在国家权利登记机关不少于两年的工作经验、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符合规定要求之职业技能考试者可被任命为登记官职位。
相关推荐:土地违法行为分为哪几类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土地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什么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哪些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之所以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交易日益活跃,土地的财产价值属性不断显现,土地登记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土地登记产生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果出现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少因登记产生的纠纷,减少登记错误,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就需要不断的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因此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成为必然。二是顺应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土地登记人员都有很高的要求。土地登记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才能从事土地登记工作。如德国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工作人员主要由法律工作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仲裁法官组成。土地登记的具体审查、批准核实工作,主要由法律工作者承担。日本登记官是在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服务的且经法务局长或地方法务局长指定的法务事务官。登记官经考试后由法务大臣任命,为国家公务员。韩国登记人员,由地方法院院长从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及登记所的法院书记官、法院事务官、法院主事或者法院主事补中指定而产生。澳大利亚法律对注册登记官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俄罗斯登记法》第15条则要求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或者有在国家权利登记机关不少于两年的工作经验、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符合规定要求之职业技能考试者可被任命为登记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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