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实施后原规则是否还有效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后原规则是否还有效
来源:中国土地市场网2010年7月17日【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答:《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实施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1号令)第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以及第二十条“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十九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的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已经废止。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答:《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实施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1号令)第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以及第二十条“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十九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的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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