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来源:考试大2008年3月2日【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储备机构)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六条(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第七条(储备分工)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储备机构)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第六条(储备范围)
(一)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三)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第七条(储备分工)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本市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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