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民法基本知识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辅导民法基本知识
来源:考试大2012年1月25日【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掌握: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特点:①作为民事主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主要特点:①当事人主体平等;②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③与主体不可分割。
1、民法的作用:(1)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2)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民法促进民主政治。
掌握:基本原则的概念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6、公序良俗原则:又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里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
熟悉:基本原则的内容
2、自愿原则:(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庙宇权利义务;(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4、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6、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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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2、特征:
1、民法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主要特点:①作为民事主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主要特点:①当事人主体平等;②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③与主体不可分割。
1、民法的作用:(1)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2)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民法促进民主政治。
掌握:基本原则的概念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
6、公序良俗原则:又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里占有统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维持。
熟悉:基本原则的内容
2、自愿原则:(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庙宇权利义务;(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4、公平原则:(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6、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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