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的消灭
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地役权的消灭
来源:考试大2010年12月28日【考试大:中国最给力的教育考试网站】
地役权的消灭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例如,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建筑物地役权因建筑物被拆除而消灭。又如,需役地由农地改为建设用地,其原先为灌溉为目的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引水权即归于消灭。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地役权人取得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地役权的消灭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例如,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建筑物地役权因建筑物被拆除而消灭。又如,需役地由农地改为建设用地,其原先为灌溉为目的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引水权即归于消灭。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地役权人取得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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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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