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代理人相关法规辅导:确定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设定于土地之上的各种权利中最核心的一种财产权利,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意味着,我国只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二是确定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和国家土地所有制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开宗明义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对农民所有的土地,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废除土改前的土地契约。该法还规定了应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如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矿山及湖、沼、河、港,没收和征收后分配不利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沙田、湖田、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除汉人占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大城市郊区。
1950年11月25日,内务部根据《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房产发证的具体做法和需注意的问题。该指示第一条规定,“……由土地改革已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的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第八条规定,“各大城市郊区,已实行土改者,应遵照政务院郊区土地指示,‘没收地方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的原则,……发给土地使用证。农民原有之土地,则发给所有证。”第六条规定:“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是合于现在农村经济情况的。但应将该户全体成员的姓名开列在土地证上,不能只记户主一人姓名,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男女老幼)所共有”。该指示所附的《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布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颁发土地证以户为单位,每户填写土地证一份,凡耕地、非耕地、山林、池塘、房屋等均须填入;……。”第十条规定:“凡属国家之土地房产,概不发给土地证(土地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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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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