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承包经营权(二)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熟悉)
前已述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四至明确的承包土地(包括水面);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使用目的;承包人的义务,包括土地保护和奖惩措施;土地承包期限;分担税金和上交提留;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承包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
2)对承包经营的成果直接享有所有权。承包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果树及没有收割的庄稼可请求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和15条分别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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