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 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
1.土地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特定情况下 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考试大论坛
2.实践中一般采取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的模式《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对于审查的形式都没有明确规定,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登记有公信力 土地权利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的土地权利或权利变动事项依照实体法不
成立或无效,对于善意取得土地权利的第三人仍然有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土地权利不可推翻,不负返还义务。
4.土地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原则来源:考试大
5.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从根本上说,我国的土地登记簿是按物编成的,即以土地为标准,按宗地号为顺序编成。按人编成主要体现在土地归户卡上。
6.颁发权利凭证 土地登记机构将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 项登记到土地登记簿上后,还要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作为由土地权利人持有的享有该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登记簿部分内容 的副本。
7.土地登记不仅登记静态的土地权利,而且登记动态的土地权利来源:考试大
8.土地登记不及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土地登记的标的物仅限于最狭义的土地,不包括地面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这主要是因我国目前不动产管理的体制决定的。这一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把地面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作为土地登记内容的一部分的做法不一致。
9.土地登记机构一般设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责编:xx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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