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二)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二)
来源:考试大2008年10月3日【考试就上考试大,大小考试都不怕】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指由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指因原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例题:以下属于期待权的是。
B.附期限的权利
D.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
答案:BCDE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原权和救济权
原权,指由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救济权,指因原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例题:以下属于期待权的是。
B.附期限的权利
D.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
答案:BCDE
(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 来源:考试大-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