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第一讲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第一讲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2013年10月4日
一、考试目的:
(1)分析国家法律法规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
二、2005年环评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分析:
2. 竣工验收监测(考点是工程分析中的水污染源,技术方法中的含重金属、氟化物、镍等污染物废水验收监测布点及验收标准);
4. 商贸中心(考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烟囱高度规定、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工程分析,油库分析等);
6. 糖厂扩建(考点:工程分析,包括扩建项目的“三本帐”,技术方法中的地表水监测布点及预测等);
8. 西气东输干管案例(考点:工程分析中的生态调查、不同阶段的环境问题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案例分析的首要问题是分析国家法律法规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该内容即是解决建设项目环评要依据的法律法规问题。
项目环评应结合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环境要素、建设项目排污特征、拟建厂址及周围环境功能等状况,分析建设项目要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将此列为评价依据;并在评价报告书编写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视其符合性,不得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要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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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目的:
(1)分析国家法律法规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
二、2005年环评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分析:
2. 竣工验收监测(考点是工程分析中的水污染源,技术方法中的含重金属、氟化物、镍等污染物废水验收监测布点及验收标准);
4. 商贸中心(考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烟囱高度规定、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工程分析,油库分析等);
6. 糖厂扩建(考点:工程分析,包括扩建项目的“三本帐”,技术方法中的地表水监测布点及预测等);
8. 西气东输干管案例(考点:工程分析中的生态调查、不同阶段的环境问题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案例分析的首要问题是分析国家法律法规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该内容即是解决建设项目环评要依据的法律法规问题。
项目环评应结合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环境要素、建设项目排污特征、拟建厂址及周围环境功能等状况,分析建设项目要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将此列为评价依据;并在评价报告书编写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视其符合性,不得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要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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