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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西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3:53
2013年广西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2013年1月10日 2013年广西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2013年1月10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1月30日下午17∶00止,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填报个人报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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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报考热点问题答疑

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真题汇总

关于做好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2013年广西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报名入口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下午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下午14∶00-17∶00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填报
2.填报程序。首次报考人员填写《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宽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填写《2013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1.全区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31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3年1月28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2月8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2007〕416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考试费每人55元,其他科目考试费每人每科35元。
(四)报考要求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报考人员于2013年5月18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5月26日下午14∶30止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客观题)、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七、考场设置
八、成绩管理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附件1:
(文件摘选)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附件2: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国人部发〔2004〕13号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Engineer
第五条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环保总局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总局组织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四条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八条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2)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2年;
(4)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
(1)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5项及以上。
(3)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5)获得3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3)受聘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人事部、环保总局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
(一)符合上述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环保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填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二)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质量问题,受到环保总局处罚的单位,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复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各类证书的原件和技术业绩材料;向领导小组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由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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