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6
第二十六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本节考纲要点:
( 2 )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一、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15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终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1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例题】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收回基本农田( )
B、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但是连续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
D、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
解析: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政府无偿收回,因此,B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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