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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4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0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4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轻松考试,快乐生活!】2013年5月2日
第二十四节 《自然保护区条例》

本节考纲要点:
( 2 )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颁布实施
第18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26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三、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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