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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