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来源:考试大【要想考试都不怕,只有常来考试大!】201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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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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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1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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