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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来源:233网校【关注233网校,就是关注自己的未来】2010年12月30日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国人部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9年;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技术业绩:
(2)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环保总局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15项及以上。
(4)获得2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学术水平: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考核认定组织
三、考核认定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环保总局推荐。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申报材料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环保业务部门、人事部门须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复核,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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