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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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响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度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使用范围、高中柴油机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施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1、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 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 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1、 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业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投机倒把。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舍近求远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在手术如此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如此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立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忙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持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慌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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