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2
第二十二节 《城乡规划法》
本节考纲要点:
( 2 )了解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
( 4 )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增)
一、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二、了解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8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三、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32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五、熟悉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用途的用地种类。(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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