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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1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1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21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轻松考试,快乐生活!】2013年4月28日
第二十一节 《防洪法》

本节考纲要点:
( 2 )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一、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29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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