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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19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3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19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有你,也有我!】2013年4月28日
第十九节 《水土保持法》

本节考纲要点:
(2)熟悉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
第18条(第1款)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A、江河
C、水库
答案:ABCD
第18条(第2款)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存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19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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