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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矿产资源法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3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17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2013年4月27日
第十七节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本节考纲要点: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A、经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重要河流一侧的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C、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在村级公路一侧开采矿产资源
答案:ABCD
二、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三、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32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34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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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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