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水法》
本节考纲要点:
(2)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4)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6)了解工业用水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的规定。
一、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般原则
第21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2、对地方政府的开发利用的要求
第2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例题】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一般原则是:( )
B.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D.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3、水资源短缺的地区
4、水资源丰富的地区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2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27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引、截、排水权利不得滥用(不是禁止引截排)
8、水工程移民实行的方针和原则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33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34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四、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40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六、了解工业用水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的规定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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