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精讲4
第四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2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三同时)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例题】
A.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
C.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2、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由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
B.责令停止试生产
D.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先责令限期改正,此时没有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A.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
C.责令限期补办验收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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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责编:lyz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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