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6
第六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
本节考纲要点: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领海:领海是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
B.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有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仍然适用于海洋
D.凡在我国陆域内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不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答案:B
二、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3、滨海湿地: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4、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1、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21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例题】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
B.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D.海湾
解析: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23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24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26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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