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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4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3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4 来源:233网校【爱学习,爱233网校】2013年4月26日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节考纲要点:
(2)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6)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8)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上作业的有关规定;
(10)熟悉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一、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第2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注意:
(2)该法的噪声只要求干扰,没有要求声音是否持续等条件。
第63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4)“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例题】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B.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D.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答案:ABCDE
二、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注意:(1)本条适用区域:噪声敏感集中区域
(3)处理方式:限期治理。这不是前面的整改,改正等提法。
(5)授权处理: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即可以由环保部门经授权决定限期治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答案:A
五、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注意:第22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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