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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精讲4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3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精讲4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轻松考试,快乐生活!】2013年4月18日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本节考纲要求:
( 2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 4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1、法律依据:2004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届满前3个月再次办理登记者,继续从事工作。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或者调动单位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内进行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仅可一次。
(3)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应按类别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3、登记申请的材料(P53)
环评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小时
1、恪守职业道德
3、主持环评文件的编制,并签字注明登记证号
5、以单位名义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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