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3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本节考纲要点:
(2)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6)掌握防止地表水污染的有关规定;
该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水防法》第2条 (与新法没变化)
二、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A.湖泊水体
C.地下水体
答案:D
三、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原则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
四、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2、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水防法细则》第23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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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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