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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精讲2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3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精讲2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你最佳的考试选择】2013年4月18日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
1、《环评法》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环评法》第20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上述规定表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例题】
A.评价范围
C.等级
答案:D
2、《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
第1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4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上述规定表明:
(2)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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